5月1日起,建筑行業一般納稅人稅率從11%下調至10%。,這一調整對建筑行業有哪些影響?此次稅率下調的實質是什么?下調后發票該怎么開?
一、稅率下調后的變化
從2016年“營改增”以來,建筑行業的稅率實際上是不減反增的,因為建筑業營業稅是3%,增值稅11%,相當于營業稅的3.67倍。
雖然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必須滿足四個相當苛刻的條件:
第一,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增值稅發票是不能抵扣;
第二,要三票合一,合同、帳號、發票三統一;
第三,不是每個進項(即采購)都能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價格也會上去,因為商品價格分為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
第四,有時效性,超過規定的期限不得抵扣。
此次稅率直接下調1%,對建筑企業來說是真真正正地稅率下調了,但是下調幅度比較小,現在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稅率還有下降的空間。
不管怎么說,此次稅率下調實質肯定是為了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增值稅改革,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稅負。
稅率下調后對建筑行業有哪些影響?
從政策層面看,適用哪個稅率的標準是,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稅率;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適用10%的稅率。
(一)正在施工的一般計稅項目
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這種情況只能適用11%的稅率。
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可以調整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以適用10%的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后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適用10%的稅率。
(二)簡易計稅項目
對于已簽合同項目,由于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
對于未簽合同,由于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可以在定價時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稅率下調中分得一杯羹。
簡而言之,此次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筑企業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利好,希望建筑企業能夠及時了解相關的事項,享受到該享受的政策利好。
二、下調后,發票該怎么開
第一,稅率調整前后發票如何銜接。
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按 照上面確定的原則,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 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 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第二、申報表該如何填寫?
為 配合稅率調整政策的落實,同時兼顧政策實施后的效應分析工作,稅務總局本著盡量不做大的調整的原則,在維持原申報表基本結構和欄次不變的前提下,對《增值 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個別欄次的填報內容進行 了調整。
一方面,是將申報表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停用“13%稅率”的相關欄次。
另一方面,考慮到納稅人可能會出現申報以前所屬期稅款的情形,相關文件明確,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在相關欄次中。
簡單來說,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稅人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16%項目、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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