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來,安徽、重慶、上海、甘肅等省市陸續頒布“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相關通知。
安徽省已經明確建造師的職稱對應關系: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助理工程師。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廳印發《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將原有相對獨立的職業資制度和職稱制度打通使用,明確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職稱。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會計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13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兩者享有同等效力。
“一級建造師”對應“工程師”職稱,“二級建造師”對應“助理工程師”職稱,兩者享有同等效力。
此前,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13項職業資格,需參加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評審,方可晉升高一級職稱。此次新制度的出臺打破了原有政策的壁壘,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13項準入類職業資格,即可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有機會晉升相應系列(專業)高一級職稱。
其他省份是如何規定的呢?
安 徽
1、取得一級建造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建造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二級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2、取得上述職業資格或職稱考試證書,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3、符合晉升職稱條件的,可持證書直接申報。
河 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冊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認定辦法(試行)》明確:
取得一級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14類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執業證書,可申報考核認定高級工程師。
浙 江
2018年4月,浙江省舉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新聞發布會,提出:
1、打破學歷、資歷限制:對取得重大“標志性業績成果”的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2、堅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對外語、計算機和論文不作統一要求。更對精彩內容請微信搜索關注微信公眾號:建筑業那點事兒。
3、職稱證書電子化:浙江是全國唯一實行職稱證書電子化的省份,證書可從浙江政務服務網上直接下載打印。
湖 南
2018年4月,湖南在《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中提到:
1、對具有相應實踐經驗且有相近專業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獲評與實踐經驗對應的專業高級職稱;
2、對長期扎根施工一線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組織單獨評審;
3、對做出重要貢獻的可破格參評高級職稱資格;
4、對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工程質量獎、國家級施工工法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參評高級職稱資格時,可在評審量化打分時適當加分。
注冊安全工程師
2018年7月,國家應急管理部在《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提出:
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隨著中央政策落地,相信會有更多地方出臺類似政策予以明確。
文件原文:
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8〕3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7〕60號)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進一步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現就我省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通知如下: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會計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13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兩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衛生技術、經濟、統計、會計(審計)、通信、計算機軟件、出版、翻譯、船舶等9項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按現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和職稱制度有關規定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三、國務院清理規范職業資格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仍然有效,對應工程系列質量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照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有序開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對應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現行國家政策執行。
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今后,如本通知與國家出臺的有關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新規定不符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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