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住建部官網發布《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span>意見稿》提出: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為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住建部、發改委陸續等發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領域實施終身負責制。
目前,終身負責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經理的終身負責制正在征求意見。
從終身負責制的實施范圍來看,涉及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咨詢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各單位相關責任人,即將實現建設領域各專業的“全覆蓋”。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
? 包括對象: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 相關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 主要內容: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 五方責任制:“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 五方責任制:“責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5)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7)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8)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9)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10)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3)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6)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并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其責任和義務具體為: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并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
規劃咨詢、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PPP咨詢、全過程咨詢等等。
? 相關文件:
《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 主要內容:
為加強對工程咨詢行業的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保障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促進投資科學決策、規范實施,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咨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咨詢成果質量責任,并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程咨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
第八條 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包括:
(一)規劃咨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 規劃的編制;
(二)項目咨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等;
(三)評估咨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 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后評價, 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 務;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采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有關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咨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公章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工程咨詢單位對咨詢質量負總責。主持該咨詢業務的人員對 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容負責。
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咨詢單位在開展項目咨詢業務時,應在咨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及 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作出信用承諾。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咨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咨詢成果質量責任,并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程咨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
“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意味著,上列規劃咨詢、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PPP咨詢、全過程咨詢等等,統統要對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
? 相關文件:
《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施行日期:
征求意見中
? 主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終身負責制”是指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負責,而不是建筑的使用全壽命期。
五方責任主體處罰細則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1建設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2 |
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3 |
施工圖未經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5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7 |
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將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驗收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
8 |
工程竣工驗收后沒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9 |
未按規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
《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
|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2勘察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性標準進行勘察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3設計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4施工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2 |
違反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3 |
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4 |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對有要求和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
《質量條例》第六十五條 |
1.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5 |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5監理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來源丨住建部有關文件、中國建設報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