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進入2019年,是建筑業改革的一個重要時間段。不論是國辦函〔2019〕41號文明確提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近期各地陸續發布通知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還是上周六部門共同發布(建市【2019】68號文)提出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不難可以看出建筑業改革已步入“深水區”!
目前在“招投標”的法律規定上是沒有規定需要投標報名,即投標報名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投標”操作習慣。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通知明確提出:
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早在之前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也明確規定: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按照以往慣例,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項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標報名”環節。設置“投標報名”環節和報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標報名不充分,投標人獲知招標信息較晚而錯過了報名時間。同時,容易泄露潛在投標人名單,易導致串標、圍標和勸阻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等行為的發生。
再見,投標 / 履約 / 質量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六部門力推工程擔保
近日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同時強調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并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各地已陸續發文明確取消“投標報名”
近日,北京市發改委會同市規自委等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在規范格式范本的基礎上實現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的電子化,符合投標條件的企業均可以在線免費下載,相關電子文件加密流轉。
2019年4月9日,廣西住建廳、發改委、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近日江西省住建廳在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方面提出8項要求:全面實行招標投標電子化和信息化;嚴格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環節審查;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2019年2月南寧市財政局發布《關于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容的通知》,明確:取消政府采購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報名環節,即取消項目開標前設置供應商信息登記和網上報名要求。供應商在采購項目截標前均可提交投標(競標)文件參與投標(競標)。
…………
“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各地已陸續發文明確
近日河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投標承諾函的形式替代投標保證金。要求提供投標承諾函的,在編制招標釆購文件時要明確供應商應承諾事項及違背承諾的責任迫究措施。
近日,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早前浙江省財政廳官網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2019年2月,廣西省南寧市財政局印發的《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容的通知》,要求南寧市本級政府采購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和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
…………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前2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不過也有行業人士認為取消投標保證金會降低串標圍標成本,會造成市場更加混亂:(內容來源網友評論)
依法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合法的。所謂長期侵占、挪用保證金是管理出了問題,并不是保證金制度出了問題。要依法打擊侵占、挪用保證金行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標保證金制度!
取消投標保證金,保證不了項目順利實施,只會造成更大浪費,對中標單位違法行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違法另外注冊新公司,法人逍遙法外。
保證金不應一刀切的取消,應根據項目性質、項目類型的決定是否收取。
來源丨中裝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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