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全文公布,文件明確要求:
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等。
回顧2019年,招投標無可置疑地成為建筑行業的“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的政策文件連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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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修訂!
2019年12月3日,國家發改委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此次對《招標投標法》的修改,重點針對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低質低價中標、評標質量不高、隨意廢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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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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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
《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周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內廣為人詬病的痼疾,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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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7項措施加強招投標監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包括夯實招標人權責、優化評標方法、加強招投標監管等五方面的17項措施。
1、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首次提出)
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布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
(編者注:現行定額計價方式,或迎來大的調整!人、材、機價格市場化,有希望了。)
對標國際,建立工程計量計價體系,完善工程材料、機械、人工等各類價格市場化信息發布機制。
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縮小招標范圍。
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社會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決定發包方式。
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由總承包單位自主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3、加強招投標監管:
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
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直至清出市場。
4、強化施工現場履職監管:
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案履約。
(編者注:接下來會嚴查“投標一套人馬,現場實際施工另一套人馬”,特別是項目經理現場履職。)
5、最低價中標: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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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
2019年8月,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八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
1、消除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2、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1)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2)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3)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4)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6)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9)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10)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11)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12)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14)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15)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
16)簡單以注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17)不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違法干涉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
18)其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3、整治范圍
各地區、各部門現行涉及工程項目招投標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沒有體現到制度文件中的實踐做法;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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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取消“投標報名”
目前在“招投標”的法律規定上,沒有規定需要投標報名,即投標報名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投標”操作習慣。
國辦函〔2019〕41號,明確提出:
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也明確規定: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北京:今年5月,北京市發改委會同市規自委等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4月9日,廣西住建廳、發改委、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省住建廳在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方面提出8項要求:全面實行招標投標電子化和信息化;嚴格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環節審查;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山東:今年2月開始,榮成市住建局按照要求,取消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投標報名環節。
2018年5月,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優化了電子交易系統功能,取消系統投標報名環節。投標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網上注冊后,不需要進行“投標報名”,直接獲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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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山東: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深圳:根據《深圳市財政局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時為所有注冊供應商開放投標權限。
廣州:根據《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的規定,即日起我中心新發出采購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雄安新區:據雄安發布微信公眾號8月20日消息,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不含)以下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河北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調整的,隨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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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政采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今年7月,財政部下發《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一、不看“出身”不設限,搖號抓鬮不合理
《通知》中首先列出了十種妨礙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做法,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行重點清理和糾正。
不看“出身”不設限
不應當以供應商的所有制、組織形式或股權結構等,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
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資格庫、備選庫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等級、注冊,設立分支機構;
不得將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設置為資格條件等。
搖號抓鬮不合理
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以搖號、抓鬮、比選形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的自主選擇權;
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交易競爭應公平
除上述情形外,通知中還提到,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同樣是屬于妨礙公平競爭的做法。
二、采購執行要規范,辦事程序需簡化,執行要求需細化
《通知》同時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執行管理提出優化、細化和規范化的要求。
辦事程序需簡化
此處重點是指簡化供應商的辦事程序。例如:
對于供應商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場開標;
對于采購人可通過互聯網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
對于供應商可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紙質材料;
對于按規定提交承諾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執行要求需細化
特別提出,采購人對于投標文件的格式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采購執行要規范
在投標保證金的收退上,采購人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且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截止時間應當與開標時間一致;
在采購資金的支付上,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在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上,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三、電子采購快推進,信息公開待提升,法律救濟應完善
電子采購快推進
要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在線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
信息公開待提升
提升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程度。
其一是要求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便捷、免費的在線檢索服務,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
其二是對外公開開標活動,允許除投標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員觀摩開標活動。
其三是提前公開主要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采購意向信息,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
法律救濟應完善
在供應商質疑投訴和行政處罰機制上,需要建立研究建立與“互聯網+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同時,在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時,堅持程序合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這些措施著重體現為破除政府采購中不合理的藩籬和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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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于轉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網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明確,“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于轉包!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如何認定違法分包、轉包、掛靠:
1、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2、轉包: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3、掛靠: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上方“轉包”第3至9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