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財政廳官網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財采監〔2019〕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各省級單位: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組織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組織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二、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歷年來留存在采購組織機構賬戶中的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宣傳,并嚴肅查處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明確了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鼓勵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要求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不得拒收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等事項。省財政廳召開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座談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本文件。
二、《通知》主要內容
(一)從2019年6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組織機構不得在供應商投標環節和提交響應文件環節收取保證金。
(二)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促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并要求在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保障供應商公平競爭。
(三)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減少履約保證金占用時間。
(四)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減少履約保證實際占用金額。
(五)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由采購單位收取履約保證金,既符合合同法規定,又可降低履約保證金損失風險。
(六)采購組織機構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要求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組織機構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七)采購組織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或者上繳國庫工作。
(八)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的宣傳,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確保政府采購保證金規定執行到位,切實保障供應商權益和促進采購組織機構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討論稿)》已于2月26日召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座談會開展討論,吸收座談會意見后,形成了《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并于3月21日起分別在浙江省財政廳網站和浙江政府采購網主動公開征求意見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提出可以保險保函方式提交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以及擔保機構承擔風險能力較難評估的意見
該意見已采納,即征求意見稿中的“供應商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已調整為“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不得拒收”。
來源丨中裝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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