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取消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金到位證明等一批證明事項的要求,草案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
二是為進一步優化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草案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兜底條款。
三是為進一步壓縮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條第二款,將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調整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將第八條修改為: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來源丨建筑業企業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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